修正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須俟相關辦法公布後再報教育部
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於本(99)年11月23日通過本校教務會議審議後依法公告施行,同時於本(99)年12月7日函請教育部備查。教育部於本(99)年12月15日核復如次:1有關我國開放大陸地區學歷採認及招收陸生來臺等相關辦法,該部刻正研擬中,本校如擬將大陸地區納入旨揭要點予以規範,應俟該部相關辦法公布後,再行報部。2.關於「出國(境)」一詞,其內涵如係指國外及大陸地區,用詞建請改以「出境」或「境外」為宜。配合前揭核復意見,教務處將俟教育部開放大陸地區學歷採認及招收陸生來臺等相關辦法公布後,再次報部。教育部核復函除轉知各院、系、所、國際處及本處相關單位查照配合辦理外,特此公告周知。 |